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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方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5)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受杨某某委托将其种的杨树砍伐卖掉。2015年9月13日张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位于杨楼乡裴**猪场北侧的杨树伐掉,并通过魏某某联系一张姓老板将树调走。次日该张姓老板到案发现场将树拉走。经勘验,被砍伐的230棵杨树总材积为43.1375立方米。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公诉机关指控。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证人魏某某、崔某某、岳某某证言证实,有材积鉴定、现场勘验记录、采伐许可证查询、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佐证,上述证据经法庭当庭质证,被告人不持异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能主动投案,真诚悔过,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某某,男,方城县杨楼乡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9月21日主动到方城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于2015年9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锋
  • 书记员吴玉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