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桦甸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春天,拒不执行四方甸子林场停耕还林的要求,继续在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兴隆村门头砬子社北甸子需还林地块内种植玉米和水稻,面积达25299平方米,合计37.95亩。经桦甸市林业局资源科鉴定,上述地块均为国有阔叶林地,张某某在国有林地内种植玉米和水稻、使用农药等行为,已改变林地用途,致使林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天,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执行林业部门清收还林要求,在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兴隆村门头砬子社北甸子需还林地块内继续种植玉米和水稻,面积达25299平方米,合计37.95亩。经桦甸市林业局鉴定,上述地块均为国有阔叶林地,被告人张某某种植玉米和水稻、使用农药等行为,已改变林地用途,致使林地植被遭到严重破坏。被告人张某某为了逃避林业部门的调查,种完地后即到北京打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地块地类鉴定意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土地承包合同对比照片、门头砬子清收还林公示图片、清收还林告知书、照片、说明、在逃人员登记及撤销表、户籍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4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桦甸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永辉
  • 书记员朱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