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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公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书记员王长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资阳市雁江区三贤天辰会馆、金迪酒店、博雅酒店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李*乙、廖*等人采取“扯马古”形式聚众赌博,李*甲在参与赌博同时,还为参赌人员提供筹码、兑换筹码以及提供借贷等,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2014年10月20日,李*甲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共计20余万人民币。2015年10月20日14时许,民警在博雅饭店“上善包间”将正在组织多人赌博的李*甲当场挡获,现场查获李*甲当日非法获利及赌资人民币35100元和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148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200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李*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收缴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甲非法所得及赌资人民币共235100元和现场查获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148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甲,经商。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卞思才
  • 人民陪审员邱国辉
  • 人民陪审员李勇英
  • 书记员朱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