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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甲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北检刑诉(2015)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甲得知被害人黄*丁因修路、建房等问题与他人存在纠纷,并迟迟未能解决,便起了诈骗黄*丁的念头。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黄*甲两次主动找到黄*丁,谎称自己是钦北**出所的副所长,并时常穿着人民警察旧式制服与黄*丁接触。在取得黄*丁的信任后,黄*甲就多次以解决问题需要走关系为由向黄*丁要钱,从黄*丁*诈骗了现金1000元。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黄*甲再次到黄*丁家,再次骗取黄*丁人民币2600元。2015年10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黄*甲找到黄*丁的女儿黄*庚、黄*戊,骗取了黄*庚、黄*戊两人人民币2600元。2015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黄*甲在南宁市江南区找到黄*丁的儿子黄*己,诈骗了黄*己1500元,后被黄*己识破报警,公安民警于当天晚上将被告人黄*甲抓获,后从被告人黄*甲家中搜查到2200元归还被害人黄*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扣押物品照片;证人黄*乙、黄*丙的证言;被害人黄*丁、黄*己、黄*庚、黄*戊的陈述以及被告人黄*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甲犯招摇撞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黄*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甲退赔人民币5500元给被害人黄**、黄**、黄**、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甲,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于广西灵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512046310,汉族,住钦州市灵山县太平镇屯仁村委那六村一队15号。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2015年10月17日被抓获,同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本儒
  • 书记员黄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