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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连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冯**、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甲在连州市龙坪镇元璧村委会镇龙门52号家中,以直接收取的方式,多次收受张*球、张*全等人的非法“香港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从中牟利人民币40188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10月13日,连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张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同时起获其接受他人投注的地下“香港六合彩”投注记账本3本及磅码单38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被告人张*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人张*乙、张*丙、张*丁、张*戊、李**、李**、李**、李*有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张*甲记录的投注登记本;被告人张*甲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以营利为目的,明知香港“六合彩”投注是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仍以地下香港“六合彩”的形式接受他人投注,聚众赌博,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甲认罪态度较好,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188元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交,上缴国库。)

二、对被告人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18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绰号“茶仔头”、“阿任”,男,身份证号码:421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由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海民
  • 书记员张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