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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李**开设赌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中山**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原审被告人李**、高**、刘**、吴**、吴**、林**、陈**、林**、刘**、张**、杨**、陈**、吴**、关**、陈**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03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审被告人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原审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原审被告人杨**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原审被告人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刘**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原审被告人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林**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缴获的作案工具、赃款等财物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陈**、李**、吴**、刘**、张**、陈**不服,提出上诉。其中,上诉人陈**、李**否认参与开设赌场,只是自己参赌。上诉人吴**、刘**、张**、陈**对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以及其为从犯等问题提出异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李**等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0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男,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中山**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男,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 辩护人陈**,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男,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耒阳市南京。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 辩护人张**,广东**事务所律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男,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 辩护人刘**,广东**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杨**,男,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石岐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吴**(绰号“肥强”),男,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石岐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高**,男,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刘照明,男,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石岐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关**,男,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石岐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林**,男,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陈**,女,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2016年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陈**,男,于广东省和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平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2016年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吴**,女,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2月17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20日被中山**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 原审被告人林**,男,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2月17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20日被中山**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陆渊亮
  • 审判员周绍庄
  • 审判员王靖
  • 书记员张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