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翁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在翁源县X镇X村X组X号自己家中坐庄参与非法”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接受参与赌博的张某某、陈**等人的投注。到案发时,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51480元。
2015年7月14日晚上21时10分,翁源县公安局周陂派出所民警去到翁源县X镇X村X组X号被告人朱某某家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参与非法”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的被告人朱某某,在客厅西侧的阳台上起获用于记录彩民投注的记录本四本、”六合彩大全”一本、米蓝牌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陈**、严*甲、严*乙、陈**、陈**、胡某某的证言,翁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翁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于记录彩民投注的记录本四本、”六合彩大全”书一本、米蓝牌手机一部,被告人朱某某核算第75期至81期接受投注的总金额的自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移动**司韶关分公司提供的手机13435****05的通话记录,翁源县公安局周陂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本院(2006)翁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六合彩大全”一本,予以没收、销毁;起获的米蓝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