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11月28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赵**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4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单项表扬奖励2次,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2006年3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平**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