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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3)鄂黄梅刑初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梅**在服刑期间,获监狱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因此,获得执行机关的4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湖**江监狱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梅**。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苏哲
  • 审判员印坤
  • 代理审判员徐联坤
  • 书记员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