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2007年03月9日作出(2006)廊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民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以(2007)冀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28日经河北省**民法院以(2012)唐*执字第14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河**山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山监狱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6次,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会朝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宏伟
  • 审判员:毕作宝
  • 代理审判员:王芳
  • 书记员: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