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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聚众斗殴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二月一日以被告人朱*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涞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朱*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余刑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朱**,现在河**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建发
  • 代理审判员龚倩
  • 代理审判员郑东
  •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