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聚众斗殴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徐*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97年6月30日因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河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09年1月7日因妨害公务罪被山西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属累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