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申平丽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茂中法刑初字第1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平丽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4年1月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5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2013、2014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申**,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安勇
  • 审判员刘亚莉
  • 审判员姜瑞祥
  • 书记员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