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平丽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茂中法刑初字第1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平丽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7月2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4年1月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5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5次,2013、2014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申**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书推荐
- · 陈**刑讯逼供案
- · 江**等刑讯逼供案
- · 赵**刑讯逼供案
- · 某某某绑架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 · 某某某绑架罪一案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