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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刑讯逼供案

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刑讯逼供罪一案,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8)内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刑讯逼供罪,判处被告人陈**免予刑事处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经济损失款人民币四千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不服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轻,赔偿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陈**犯刑讯逼供罪一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08)内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8年6月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9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原审被告人陈**。2008年9月9日因涉嫌犯刑讯逼供罪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刑讯逼供犯罪于2008年9月23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被内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08年9月27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8年11月19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董青松
  • 审判员李振安
  • 代理审判员王超
  • 书记员和晓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