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刑讯逼供案
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刑讯逼供罪一案,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8)内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刑讯逼供罪,判处被告人陈**免予刑事处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经济损失款人民币四千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不服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轻,赔偿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陈**犯刑讯逼供罪一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08)内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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