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来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覃**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桂刑一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桂刑执字第71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31年9月1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19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覃贺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覃贺巧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贺巧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67.57分;获2013年度表扬,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覃贺巧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覃贺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覃贺巧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9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