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76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51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19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陈*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93.52分;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陈*,现在广**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红
  • 代理审判员段静
  • 代理审判员李玲
  • 书记员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