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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崇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大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71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农大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15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农大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农大义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农大义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34.64分;获2013年度表扬和2014年度“优秀学员”(已折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农大义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农大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农大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农大义,现在广**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红
  • 代理审判员段静
  • 代理审判员李玲
  • 书记员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