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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抢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07年4月4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8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京生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25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9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不变。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20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不变。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8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不变。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以(2014)二中刑减字第10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不变。执行机关司**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司**城监狱提出,罪犯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10月、2015年1月、2015年6月、2015年9月共获表扬4次。该犯已缴纳了全部罚金并退赔了被害人损失。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案款收据、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高**,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元氏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司**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国惠
  • 审判员唐仑
  • 代理审判员
  • 刘彩霞
  • 书记员许天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