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某某某抢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柳州**级法院于2006年8月29日作出(2006)柳铁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9月1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柳市中刑执字第649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不变;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38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不变;于2013年4月29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30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15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廖普学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普学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69.07分;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廖普学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廖普学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6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廖**,现在广**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红
  • 代理审判员段静
  • 代理审判员李玲
  • 书记员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