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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法院:衡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被告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被害人唐某某在位于衡南县宝盖镇的廖某某经营的砖厂里做包工头时,负责砖厂的用人及砖厂日常生产,廖某某付给他和他的工人们的工资。因与谷*甲(已判刑)的叔叔谷*乙经营的砖厂在用工等问题上曾存在一些矛盾,谷*甲曾向唐某某索要过几千元钱。之后,谷*甲将唐某某所在砖厂存在非法用工的问题及其曾向唐某某索要过钱财的事情告诉了被告人刘某某。

2013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与赵某某、梁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及罗某某、郑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商议:以砖厂非法用工为由对唐某某进行敲诈,所得的钱五人平分。2013年5月11日,赵某某、梁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及罗某某、郑某某驾驶借来的粤A5737Y灰色小轿车,前往衡南县宝盖镇欲找唐某某敲诈钱财。途中,梁某某将小轿车前后车牌用布遮挡。因五人不认识被害人唐某某,在路过宝盖镇时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找到谷*甲索要了唐某某的电话号码。之后,赵某某、梁某某等5人驾车来到唐某某做事的砖厂,自称是耒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要求砖厂把包工头交出来,他们要带人走。砖厂老板娘谢某某及唐某某否认包工头在砖厂。五人遂拨打唐某某的手机号码,通过电话铃响确定了唐某某的身份,他们强行将唐某某押上了粤A5737Y小轿车。在这过程中,谢某某偷偷揭开该小轿车车牌上遮挡的布,看见车子的牌号。

唐某某被押上小轿车后,梁某某负责开车。五人将被害人唐某某带至耒阳市洲陂乡洲陂村6组杨屋山上。途中,梁某某等五人逼问唐某某是否是包工头。唐某某一直予以否认。于是罗某某用手机对唐某某拍照并将照片发送给谷*甲以确认其身份。得到谷*甲的肯定回复后,罗某某等人便将唐某某打了一顿,并恐吓唐某某,其砖厂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况,如果不给他们钱就将其送到公安局去。到了洲陂村杨屋山上后,五人威胁唐某某拿钱出来,并要唐某某打电话回砖厂拿钱换人。唐某某遂打电话给老乡郑**。在电话中,五人要求郑在元送6万元钱来,否则就将唐某某丢到水塘中去。五人及唐某某前后打了三次郑**的电话,均是要求其送钱来。郑**起先慌称自己在衡阳市,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后在电话中警告五人,其已经知道五人所驾驶的车牌号码,不放人就要报警了。五人见事情败露,遂又打电话给廖某某要求其出钱,不出钱就不放人。廖某某同意出一万元来摆平此事,五人遂逃离现场。之后,五人再打廖某某的电话要求拿一万元时,廖某某见唐某某已返回砖厂遂反悔并报警。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且有其供述、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其辨认笔录,同案犯梁某某、赵某某、谷**的供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诊断证明书、通话详单和伤情鉴定意见,证人廖某某、郑某某、谢某某、贺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勘检笔录及照片12张,本院(2014)南法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未翻供,并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性质,罪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所起作用的大小、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到2017年5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6月10日生于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2015年11月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7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国生
  • 书记员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