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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星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怀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文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后交付执行,刑罚变动情况:执行机关河北省涿鹿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涿鹿监狱,认定罪犯牛文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记功1次,表扬4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涿鹿监狱报送的罪犯牛文星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牛文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为自2012年8月17日至2018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牛文星,现在河北省涿鹿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立君
  • 审判员刘巍
  • 审判员薛团梅
  • 书记员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