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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余*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余*撤回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治宏
  • 审判员甘耐芬
  • 代理审判员吴大宁
  • 书记员韦兴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