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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1)江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新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2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崇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9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罗**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09.2分。另查明,该犯犯罪行为时间发生在2011年5月1日前。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罗**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2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罗**,现在广**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龙
  • 代理审判员段静
  • 代理审判员李玲
  • 书记员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