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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谭*江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贵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谭*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5月29日至2018年5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9日入监。2014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黎塘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黎塘监狱提出罪犯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方面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劳动改造态度端正,在生产劳动中,能认真负责,按质量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8月止共获奖励分108.5分。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谭**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谭**,现在广西**黎塘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黎
  • 审判员梁秋娟
  • 审判员农克新
  • 书记员于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