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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3日作出(2002)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民法院于2005年08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安徽省**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男,汉族,1980年7月25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汤晓红
  •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 审判员杨以林
  • 书记员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