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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作出(2013)谢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但无证据证实其对数额巨大的财产刑无执行能力,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男,汉族,1990年5月16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汤晓红
  •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 审判员杨以林
  • 书记员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