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罪犯叶**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在服刑期间,执行全部财产刑,并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交款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在执行期间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叶**,男,汉族,1971年5月8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汤晓红
  •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 审判员杨以林
  • 书记员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