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朝刑初字第26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司**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司**城监狱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3年12月、2014年4月、9月、2015年1月、10月共获表扬5次,2015年1月获单项表扬1次。2015年11月3日,王**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有认罪悔罪书、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及案款收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