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蓟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霍占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司**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司**城监狱提出,罪犯霍占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霍占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3月、2015年7月共获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霍占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霍占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六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