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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兴安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与被执行人蒋**征用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蒋**。
  • 被执行人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剑
  • 代理审判员李夷平
  • 代理审判员张羽
  • 书记员尹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