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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限公司与佛山市**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山市**造有限公司(下称冠**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番**限公司(下称番**集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05.9)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根据最**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广东省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冠**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北京、上海、广州**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驳回冠通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冠**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佛山**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番**集团为证明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其中证据7《中标公告》显示,涉案招投标时间为2014年10月21日-10月23日,早于《最**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公布和生效时间,因此,本案不适用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番**集团指控的侵权行为地为佛山市或湛江市,故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佛山**民法院或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缆集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番**集团于2015年1月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法院履职的公告》第一点,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1日起受理案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冠**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自2014年12月21日起,佛山**民法院不再具有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对于冠**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冠**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 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番**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何钦麟,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德祥,广州市一新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邵静红
  • 审判员苏大清
  • 代理审判员邹莹
  • 书记员耿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