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凃*开设赌场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南京**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凃*、毛*、刘*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六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凃*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凃*、原审被告人毛*、刘*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凃*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凃*撤回上诉。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