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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以乌苏市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今,被告人马**在手机的QQ空间内上传、存储、转载有关极端宗教思想的非法图片,并转载相关内容的日志,其网民浏览量巨大。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十指指纹信息卡、扣押物品清单、电子取证工作记录、图片审读内容等书证,被告人马小*的供述和辩解、马小*的审讯视频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小*在网络上上传、存储、转载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图片及日志,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要求对被告人马小*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无异议。

辩解称:自己因为文化程度低,对国家的宗教、教育政策不了解,只是对本民族有关的服饰、宗教感兴趣,下载转发一些不利于国家、民族团结的文字,图片,造成不良影响,现在自己很后悔,深感自己不应该做一些自己不了解、不明白的事,现在自己的家庭条件差、父母身体也不好,希望法院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能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据被告人马小*供述,自己是在2010年从他人处获得QQ号,在平时手机上网时下载一些印有阿拉伯文字的图片。被告人马小*将下载的图片上传到自己的QQ空间中供其他网友阅览。2015年7月9日,被告人马小*自编标题为“新疆的教门现在面临危机…”而转载他人的一篇评论文章并配发三张乌苏市回族中清真寺大门的照片作为日志发表在自己QQ空间上。因被告人马小*的QQ空间未设置保护装置,上传的图片招致数千人的阅览、上传的日志招致数万人阅览并引发百余条评论。

另查明:被告人马**上传的“伊斯兰国(ISIS)圣战旗帜”、“儿童圣战战士”、“唯有安拉”手势、“火狱”等图片,均为宗教极端思想的图片。而被告人马**发布的“新疆的教门现在面临危机…”是不满政府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清真寺评论文章。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将从网络上下载的图片上传的自己QQ空间,招致数千人的阅览的证据有:

被告人供述:我平时没事的时候在手机上浏览一些带有阿拉伯文字的图片,我就把这些图片收集起来然后上传到我的QQ空间了。

乌苏市公安局电子取证工作记录证实:上传的“伊斯兰国(ISIS)圣战旗帜”、“儿童圣战战士”、“火狱”等图片所在位置在《说说和日志相册》中,该相册访客数为5865次。而上传的“唯有安拉”手势图片所在位置在《小伙最爱收藏》中,该相册访客数为12282次。

(2)、被告人马小*自编标题为“新疆的教门现在面临危机…”的文章并配发三张乌苏市回族中清真寺大门的照片作为日志发表在自己QQ视频上,该日志招致数万人阅览并引发百余条评论的证据有:

被告人供述:2015年7月9日,我在QQ空间里转发了一条关于“新疆的教门现在面临危机…”并配了三张乌苏市回族中清真寺大门的图片。我在昵称为“绕巾下的少年”的QQ空间里,看到别人评论他的日志后,将这条评论复制下来后,配上乌苏市回族中寺的照片,起了“新疆的教门现在面临危机…”的名字后,发表在自己QQ空间里。

从马小*空间日志截图中证实:配发的照片为乌苏市中清真寺大门处的情景。同时该截图证实阅读(5.37万)、赞(7620)、评论(171)、转载(28)、分享(2560)。

(3)、被告人上传的“伊斯兰国(ISIS)圣战旗帜”、“儿童圣战战士”、“唯有安拉”手势、“火狱”等图片,均为宗教极端思想的图片的证据有:

公安机关给被告人出示“伊斯兰国(ISIS)圣战旗帜”、“唯有安拉”手势。问其含义?被告人答:对旗帜图的含义不知道。对手势只知道是指安拉唯一,后面的就不知道什么意思。

乌苏市**委员会对马**QQ空间相册图片审读结论为:马**的QQ空间相册里已审读6张图片,其中有5张宗教极端思想图片。

(4)、被告人马小*发布的“新疆的教门现在面临危机…”是不满政府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清真寺评论文章的证据有:

被告人的供述:转发的日志的大概内容是:不同意政府不让未成年人进入清真寺的行为。想呼吁政府不应该干涉未成年人信仰的自由。

在发表日志配发的乌苏市回族中清真寺大门照片中突出显示“外地车辆禁止入内、外来人员请登记”、“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牌匾。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在手机上上传、存储、散布宗教极端思想图片、发布不满国家宗教政策的日志,招致众多点击、评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马**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马**辩称:自己的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

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塔城**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小*(曾用名马阿旦),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回族,小学五年级文化,住乌苏市。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公安局南园派出所。2015年7月16日因涉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犯罪被乌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乌苏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兴华
  • 审判员别力克
  • 人民陪审员姚胜文
  • 书记员马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