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李**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廊广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29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1次,考核表扬4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亚莉
  • 审判员安勇
  • 审判员姜瑞祥
  • 书记员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