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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强奸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顺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对罪犯刘**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乡监狱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乡监狱根据刘**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刘**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刘**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男,25岁(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职高文化,现在北**乡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玉红
  • 审判员金莙
  • 代理审判员王雪枫
  • 书记员陈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