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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犯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裕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郭**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3次,考核记功1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郭**。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亚莉
  • 审判员安勇
  • 审判员姜瑞祥
  • 书记员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