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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赤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2016年1月15日本院收到自诉人马**递交的诉窦文*、李**犯敲诈勒索、诬告陷害罪的自诉状。自诉人马**在自诉状中称:2014年7月,我弟弟马**在自家谷场上使用除草剂除草,本村李**在外偷牧,死了几只羊,赤城县公安局以”投放危险物质”为借口抓人,李**之儿媳窦文*向我索款2.5万元,县公安局将马**刑拘3天既不放人,也不批捕,因看守所有打死人的传言,我被迫交给窦文*2万元,赤城县公安局才将马**释放。综上:窦文*、李**篡改事实诬告他人,非法牧羊,勒索2万元,构成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其敲诈勒索、诬告陷害刑事责任;判决其返还非法所得及利息、误工等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没收李**非法牧羊。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马贵生控告窦**、李**犯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缺乏罪证,经口头释明,自诉人坚持起诉,故对自诉人的控告,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马**的自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马贵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强秀清
  • 书记员张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