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交通肇事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2013年11月26日贵州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诗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
2016年1月13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周**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开展罪犯教育活动,能较好的完成教学任务,积极参加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的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