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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高**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高XX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高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XX诉称:2011年7月15日,我与被告高XX在陇南市武都区磨坝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8月20日,我与被告高XX共同生育一女王瑞琪。婚后,我们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结婚登记时,我们两人的年龄都不够法定婚龄,直到今天我依然不满22周岁,达不到法定婚龄。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我和被告之间的婚姻。

被告辩称

被告高XX辩称:我和原告已经过不下去了,我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生于1992年11月1日,被告高XX生于1993年10月23日。2011年7月15日,原告王XX与被告高XX在陇南市武都区磨坝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2011年8月20日,原告王XX与被告高XX共同生育一女王瑞琪。同居期间,原、被告多有矛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债务、无共同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截止到起诉之日,原告王XX年龄不满22周岁,仍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之规定的法定婚龄,原、被告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应按照无效婚姻予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XX与被告高XX的婚姻无效。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是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XX,男,汉族,1992年11月1日生。
  • 被告高XX,女,汉族,1993年10月23日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卢鹏飞
  • 人民陪审员马新来
  • 人民陪审员徐思俊
  • 书记员焦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