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高**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高XX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高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XX诉称:2011年7月15日,我与被告高XX在陇南市武都区磨坝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8月20日,我与被告高XX共同生育一女王瑞琪。婚后,我们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结婚登记时,我们两人的年龄都不够法定婚龄,直到今天我依然不满22周岁,达不到法定婚龄。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我和被告之间的婚姻。
被告辩称
被告高XX辩称:我和原告已经过不下去了,我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生于1992年11月1日,被告高XX生于1993年10月23日。2011年7月15日,原告王XX与被告高XX在陇南市武都区磨坝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生活。2011年8月20日,原告王XX与被告高XX共同生育一女王瑞琪。同居期间,原、被告多有矛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债务、无共同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截止到起诉之日,原告王XX年龄不满22周岁,仍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之规定的法定婚龄,原、被告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应按照无效婚姻予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XX与被告高XX的婚姻无效。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是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