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岷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包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农历正月9日办理传统婚礼,双方婚后于2012年农历腊月30日生一女孩,取名张*乙,现孩子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登记结婚时被告未达法定婚龄,结婚证系原告骗领。双方非法同居期间感情较好,2013年农历正月6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回到其娘家,至今未归。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包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都相符,原、被告骗领结婚证时,被告确实未达法定婚龄,被告直至今日仍未达法定婚龄。现被告同意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甲与被告包某某在被告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于2011年12月30日骗领结婚证后同居生活。原、被告同居期间于2012年农历腊月30日生一女孩,取名张*乙,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农历正月5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回到娘家居住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宣告其婚姻无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被告户口复印件各1份,以证实原、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2、结婚证原件2份,以证实原、被告骗领结婚证的事实;
3、原告提供的清单复印件1份,以证实原告因结婚所花费钱物的事实;
4、原告提供的张*乙出生证明及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以证实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情况;
5、被告提供的施某某证明及施某某身份证明,以证实原告给被告买衣服的费用及证人的身份;
6、被告提供的首饰发票复印件3份,以证实原、被告非法同居时购买首饰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被告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骗领结婚证同居生活,且在起诉时被告仍未达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宣告无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张*甲与被告包某某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