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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金*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岷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金*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农历腊月23日举行的传统婚礼,后于2010年5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登记结婚时被告未达法定婚龄,结婚证系被告骗领。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于2011年农历6月21日生一男孩,取名金*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非法同居期间初期感情较好,自2011年5月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经常外出不归,2013年农历7月19日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到其娘家,至今未归。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金*甲辩称,被告同意原告关于婚姻问题的意见,但要求抚养双方非婚生男孩金*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金*甲在被告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26日骗领结婚证后同居生活,且在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达法定婚龄。原、被告同居期间于2011年7月21日生一男孩,取名金*乙,现随被告生活。2013年农历7月19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到娘家居住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宣告其婚姻无效。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被告户口复印件各1份,以证实原、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2、结婚证原件2份,以证实原、被告骗领结婚证的事实;

3、中寨镇计生站证明1份,以证实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子女情况;

4、金*乙户口本复印件1份,以证实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子女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以上证据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被告未达法定婚龄的情况下骗领结婚证同居生活,且在起诉时被告仍未达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宣告无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金*甲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8月5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 被告金某甲,男,1993年4月1日生,汉族,甘肃岷县人,职业、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任文忠
  • 书记员张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