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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岷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于2012年6月1日登记结婚,至今无子女。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经常无故辱骂、殴打我。我要求离婚,我的嫁妆归我所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郎某某于2012年6月1日在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在婚姻登记机关骗领了结婚证开始同居生活,原告起诉时原告仍未达法定婚龄。2014年2月2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其陪嫁归其所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已就财产方面达成协议。

裁判结果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其主体适*及原告至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事实;

2、原、被告结婚证两本,证实原、被告骗领结婚证的事实;

3、岷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证实原、被告至今未生育子女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且该证据间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到婚姻登记机关骗领了结婚证,原告起诉时原告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依法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郎某某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白某某,女,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 被告郎某某,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现住岷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包喜平
  • 书记员刘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