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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黄*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岷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邱*诉被告黄*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邱*诉称,我与被告是自由恋爱于2008年农历12月21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同居生活,于2009年10月生长子黄*甲,2009年12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10月生次子黄*乙。原、被告自始吵嘴打架,原告于2009年农历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原告父母的劝阻原告撤诉,我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我们婚姻无效,婚生两个孩子要求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承担,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都生育两个孩子,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邱*的母亲与被告黄*的母亲是同胞姐妹关系,原、被告是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关系。原、被告于2009年12月在隐瞒其存在表兄妹关系的情况下在婚姻登记机关骗领了结婚证。同居期间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9月7日生育长子取名黄*甲,于2011年农历10月17日生育次子取名黄*乙,两个孩子现都随原告生活。2014年农历2月4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依法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婚生两个孩子要求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承担,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被告户籍证明一份,证实其主体适格的事实;

2、岷县民政局及岷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骗领结婚证及生育子女的事实;

3、岷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属于表兄妹关系(亲两姨关系)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且该证据间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姻无效,但双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共生育两个男孩,考虑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状况,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抚养一个,长子黄*甲现年四岁半,已过哺乳期应由被告抚养为宜,次子黄*乙现年两岁半,刚过哺乳期且年纪尚幼,应由原告抚养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非婚生男孩黄*甲由被告黄*抚养、黄*乙由原告邱*抚养,抚养费由其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邱*,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岷县某某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
  • 被告黄*,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龚兴君
  • 书记员赵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