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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被告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岷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11月9日举行传统婚礼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12月21日补办了结婚证,2012年农历8月31日生一男孩后某甲。由于被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现请求法院判决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婚生儿子后某甲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婚后借原告娘家10500元由被告偿还;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后某某辩称,1、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1日在岷县禾驮乡政府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不存在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达不到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2、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3、原、被告婚后向原告娘家借款10000元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对于该借款的偿还应由借款人自己主张,而不是原告主张,法院应依法驳回该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后某某于2011年12月21日在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在婚姻登记机关骗领了结婚证,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双方于2012年8月31日生男孩后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因双方发生矛盾,2015年5月21日原告向**起诉要求判决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抚养孩子后某甲,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婚后借原告娘家10500元由被告偿还;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其主体适格及被告至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事实;

2、结婚证两本,证实原、被告骗领结婚证的事实;

3、岷县民政局、岷县禾驮乡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生育子女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无异议,且该证据间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到婚姻登记机关骗领了结婚证,起诉时被告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依法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被告辩称其实际年龄与公安机关登记的年龄不符,已达法定婚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后某某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某某,女,1992年9月10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岷县某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后某某,男,1997年10月20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岷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龚兴君
  • 书记员后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