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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褚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岷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褚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被告褚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1月10日举行传统婚礼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依法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一女孩褚**。起初双方感情较好,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急剧改变,并染上赌博恶习,不尽家庭义务,多次离家出走,回家后不与原告同床,孩子出生后也没有改变被告的态度,被告的行为使原告丧失了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孩褚**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褚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要求原告返还被告按习俗给付的彩礼31000元及其他物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褚某某于2010年12月3日在原、被告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在婚姻登记机关骗领结婚证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双方于2012年9月22日生一女孩褚某甲,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其主体适格及被告至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事实;

2、结婚证一本,证实原、被告骗领结婚证的事实;

3、岷县民政局、岷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一份,褚某甲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生育子女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且该证据间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应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到婚姻登记机关骗领了结婚证,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依法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褚某某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白某某,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 被告褚某某,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龚兴君
  • 书记员后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