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正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正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刘**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被害人刘**丧葬费14794元,死亡赔偿金68494元,被抚养人刘**生活费2912元,刘**生活费14701元,被赡养人刘**生活费3677.50元,被赡养人曹**生活费3677.50元,共计l0256元(已付20000元),由被告人刘**赔偿;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刘**、刘**、刘**、曹**,原审被告人刘**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正宁县人民法院(2012)正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