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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正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正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刘**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被害人刘**丧葬费14794元,死亡赔偿金68494元,被抚养人刘**生活费2912元,刘**生活费14701元,被赡养人刘**生活费3677.50元,被赡养人曹**生活费3677.50元,共计l0256元(已付20000元),由被告人刘**赔偿;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刘**、刘**、刘**、曹**,原审被告人刘**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正宁县人民法院(2012)正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雪霞。系被害人刘**之妻。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欣娟。系被害人刘**之女。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力扬。系被害人刘**之子。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德强。系被害人刘**之父。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白芝。系被害人刘**之母。
  • 委托代理人尚鹏飞。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2012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正宁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余振文
  • 审判员于航
  • 代理审判员沈晋芳
  • 书记员谢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