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静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静检刑诉[20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梁**驾驶吊车给静宁县司桥乡唐岔村村民唐家吊罐混凝土时,吊车钢丝绳与房顶的10KV高压线接触产生火花,电流击中给唐**的村民唐,致唐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判处。
被告人梁*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7日上午,静宁县司桥乡唐岔村唐咀组村民唐**被告人梁**自营的吊车给其修建的房顶吊罐混凝土。被告人梁**驾驶吊车到施工现场,在房顶有三根高压线穿过的情况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开始施工。当日17时许,吊车钢丝绳与房顶的10KV高压线接触产生火花,在房顶为唐帮工的村民唐*混凝土时被电流击中倒地,唐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2012年3月20日,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静)公(司)鉴(尸)字[2012]0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死者唐*生前因电击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并已全部支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静宁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唐、唐、唐、唐、唐、张、贾、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赔偿协议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在侦查环节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明知在高压线下驾驶吊车从事吊装作业,可能危及他人安全,仍违规作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