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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过失致人死亡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副本

法院: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陇南**民法院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被告人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被告人白**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袁*、潘**、张**经济损失6790.33元,不包括已支付的8万元。宣判后,附带民事原告人袁*、潘**以“原判定性不准,判处太轻,附带民事赔偿判处适用法律错误,应当赔偿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白**以“原判量刑过重,民事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减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辩称上诉人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依法宣告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于2014年1月1日去世,经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张**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袁*承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白朝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民事判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3)武刑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0日,陇南市武都区人,农民,住陇南市武都区。系被害人袁**之子。
  •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女,汉族,生于1951年5月20日,陇南市武都区人,农民,住陇南市武都区。系被害人袁**之妻。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女,汉族,生于1960年9月8日,小学文化,陇南市武都区人,农民,住武都区。因本案于2013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 辩护人李**,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玉成
  • 审判员王爱军
  • 代理审判员王丹
  • 书记员宋佛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