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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检察院诉被告人张**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洮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诉刑诉(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张**驾驶甘Jxxxxx凯马牌农用车在临洮县某某农路倒车时,将本村村民张*乙撞倒碾压,张*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张*乙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全身多处碾压损伤而死亡。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张*丙、张*丁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张**应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5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师斌
  • 书记员汪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