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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20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赵**在甘州区上秦镇李家湾非金属交易市场内往车上装废纸期间,为便于装卸废纸,在无任何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私开他人停放在院内的甘NJ-89937号农用车,驾车失控后将在车后挑拣废纸的被害人黄**碾压致死。

案发后,在甘州区**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肇事车主、“回收公司”就民事赔偿事项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38万元的协议,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翟**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私自无照驾驶他人停放的农用车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社会危害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驾车失控后将在车后挑拣废纸的被害人黄**碾压致死,系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情节较轻,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较好,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男,汉族,1957年9月5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迎恩村六社。身份证号622201195709054813。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贤元
  • 代理审判员陈仓
  • 人民陪审员朱金兰
  • 书记员马彩琴